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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新聞

    2017商標節四|黃金智慧榮膺優秀商標案例獎

    2017/9/3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7151


    熱烈祝賀騰訊公司委托我機構代理勝訴的“‘尸兄’無效宣告案”榮膺全國21件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之一。

    2017年9月3日,從創新性、實效性、典型性、影響力等多方面考量并表彰代理機構和律所對商標案件把控和處理水平的“2016-2017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在2017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隆重發布,經專家評審團初審和復審,共有21件案例獲獎,由中華商標協會副秘書長肖蕓公布,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汪澤主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芮松艷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案件審理五處處長李曉力對獲獎案例進行了點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知識產權庭庭長楊柏勇對獲獎代理機構進行了頒獎。


    楊柏勇庭長(左七)為黃金智慧孫鷹副總經理(左八)等獲獎機構代表頒獎


    案情簡介

    《尸兄》是騰訊旗下國產第一的漫畫作品,是一部恐怖與搞笑完美融合、中國味十足的精彩國產原創漫畫,堪稱是騰訊動漫平臺的臺柱之作!笆且徊坑兄植劳馄さ母阈ι倌曷!适戮o張而不失幽默,夸張而富有濃郁的生活氣息,時而妙趣橫生,時而熱血沸騰,是一部難得的國漫佳作”。2015年網播量已超過50億,目前估計已超過80億次,打破了日美歐獨霸世界漫畫市場的格局。

    2013年10月9日被他人將“尸兄”在第35類“廣告”、41類“娛樂、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項目上搶注為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3329429、13329499號,騰訊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對以上兩件爭議商標委托我機構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審理后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商品化”理由,于2016年6月2日發出無效宣告裁定書。

    主要做法與經驗

    1、關于無效宣告申請人(即權利人)的確定:

    漫畫《尸兄》是騰訊公司委托賈海波先生創作,有關著作權由申請人獨家使用,因此申請人應作為漫畫《尸兄》作品的權利主體。

    2、在先權利形成時間點的確定:

    (1)《時間戳證書》:2012年2月27日,申請人委托關聯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已經創作完成的《尸兄》漫畫前六集進行了時間戳登記,并取得相應的《時間戳證書》。

    (2)《尸兄》漫畫改編合同:申請人于2012年9月委托第三方將漫畫《尸兄》作品改編為動畫作品。

    (3)《動畫制作委托合同》及各大視頻網站關于動畫《尸兄》播放記錄:證明動畫作品于2013年1月11日開始起播,視為該動畫作品的公開發表。

    以上權利形成時間點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2013年10月9日之前。

    3、法條之外的理由,強調被申請人的惡意:

    (1)強調“尸兄”二字的高度獨創性和《尸兄》漫畫的高知名度,從而間接證明被申請人的抄襲。

    (2)強調被申請人作為互聯網用戶及從事數碼科技的同行業者,也間接證明被申請人惡意。

    4、法條的適用: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主張“商品化權”。因“商品化權”非法律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因此,我們主張《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所有現行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也包括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這個也符合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我們認為,動漫作品《尸兄》已具有極高知名度,明確且唯一的指向了申請人,產生的巨大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是申請人騰訊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在未取得申請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尸兄”動漫作品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使用,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源于申請人,或二者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從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商業利益,因此被申請人的注冊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商評委審理后采納了我方的理由,認為:

    “商品化權”雖非我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當動漫名稱或動漫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于動漫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相關公眾有可能將其對于動漫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于動漫名稱或動漫人物名稱之上,并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動漫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 與交易機會時,……,相關公眾見到標有爭議商標的前述服務,容易誤認為上述服務與知名系列動漫作品“尸兄”的出品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出品方的授權,從而對使用了爭議商標的前述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這就不當利用了申請人基于同名系列動漫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了申請人的交易機會。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給予同名系列動漫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典型意義

    1、適用法條非常典型,“商品化權”非我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在商評委行政審理階段比較少見,在法院的司法審查階段雖有適用,但也不多,凡適用“商品化權”成功的案例大都被列為司法經典。本案的特殊在于除了“商品化權”外,似乎再無其他救濟途經,事實上,申請人同時還窮盡適用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欺騙性誤認”、“不良影響”,第三十二條前半句“著作權”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第三十二條后半名“不正當手段搶注”、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法條,均未得到支持。

    2、涉及巨大商業利益和商業價值,因漫畫《尸兄》網絡點擊量已突破50億,是“國產動漫全網搜索排行第一的作品”(網易新聞),并從動漫發展到動畫作品、網絡小說、游戲作品、大電影、舞臺劇等產業鏈,“《尸兄》電影播放超過7億次”(網易新聞)。

    3、觸及商標熱點問題,隨著互聯網普及,動漫、動畫、電影等作品名稱、作品中人物名稱被惡意搶注成商標頻繁發生,但此案件很難適用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而得到扼制,本案則提供了比較好的樣本。

    4、社會成效較為明顯,世界動漫市場一直被日本及歐美壟斷,我國在商標確權行政糾紛案中不多的適用“商品化權”案也大多涉及國外權利人利益,如“邦德007 BOND”案、“TEA BEATLES”(甲殼蟲)案、“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案,“尸兄”案裁定沉重打擊了惡意剽竊者,激勵了我國作者的原創動力,為國產優秀動漫作品提供了強力保護,在我國動漫產業中產生了良好社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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